党代表的条件和职责
发布时间:2019-08-08 15:56来源:
一、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
党代会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,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。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:
1.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,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,是非分明,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;
2.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、省市党代会精神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、指示,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策、议事能力;
3.带头创先争优,在日常教学科研、学生管理、招生就业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,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。
4.有良好的思想作风、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,公道正派,清正廉洁,密切联系群众,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学院党委交给的任务,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、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受到群众的拥护。
5.坚持党性原则,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,如实反映本党总支部、直属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,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。
二、党代表的职责和权力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》规定,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是:
1.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。
2.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。
3.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,有被选举权。
4.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、决定的情况。
5.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6.对同级党的委员会、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。
7.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。
8.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,完成有关工作。